公司注销后,公司的会计账簿需要注销的,应该怎么办?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2015〕第79号)第20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处置,则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16、17条规定,经鉴定后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销毁。
对保管期未满的会计档案,则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由有关单位继续保存。
请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处置单位注销前形成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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