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战疫】“一站式”确认!不用出门也能办理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确认业务
纳税人如何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办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确认?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应当如何处理?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应当如何处理?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应当如何处理?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应当如何处理?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应当如何处理?纳税人可以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哪些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
目前,可以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
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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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需要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等身份识别设备登录上海市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shanghai.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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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等模块,通过查询筛选和选择确认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即可对其用途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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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纳税人可以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的“发票下载”模块,批量下载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和其他增值税发票明细信息。
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应当如何处理?
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主要存在以下几类原因:
一是销售方在开票时未能准确填写购买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发生此类情形时,购买方可以要求销售方按规定作废或者红冲开具错误的增值税发票。
二是销售方离线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尚未上传至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发生此类情形时,购买方可以联系销售方及时上传发票信息。
在排除上述两类原因后,如果仍然存在相关问题,纳税人可以采取电话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方式,由税务部门协助解决。
纳税人如何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办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确认?
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有的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以下称“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有的同时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以下称“双抬头海关缴款书”)。
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的抵扣和退税主体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税务部门会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直接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只需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对查询到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或出口退税事宜。不再需要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也不需要继续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双抬头海关缴款书,自2020年2月1 日起,纳税人需要继续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不需要继续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为便于纳税人“一站式”办理相关事宜,综合服务平台已开通海关缴款书信息录入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这一功能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申请稽核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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