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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政策实施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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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最新的起征点和税率后,个税怎么算?有没有速算扣除数?


答:

本级速算扣除数=上一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1级速算扣除数0

2级速算扣除:3000×(10%-3%)=210

3级速算扣除数:12000×(20%-10%)+210=1410

4级速算扣除数:25000×(25%-20%)+1410=2660

5级速算扣除数:35000×(30%-25%)+2660=4410

6级速算扣除数:55000×(35%-30%)+4410=7160

7级速算扣除数:80000×(45%-35%)+7160=15160

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 = 税前收入金额 -费用减除额-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其他扣除项

2.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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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0月1日起,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是否可以开始享受?

答: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所以,在过渡期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内,6个专项附加扣除不可扣除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6个专项附加扣除才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



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适用按月度换算的税率表;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具体操作:

(1)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税款

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每月5000元的新标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10月1日之前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仍然按照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

(2)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款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2018年汇算清缴时,需分段计算,前9个月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后3个月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并适用新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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